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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从江依法对一名罪犯执行死刑
11月27日,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从江县执行一起死刑案件,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,将故意杀人犯、强奸犯杨彦平验明正身,押赴刑场,执行死刑。
2017年1月6日,杨彦平骑摩托车在从江县洛香镇宰吾大桥施工处闲逛,试图对洛香镇中学放学回家落单的女学生图谋不轨。17时许,杨彦平发现被害人陆某某从其等候地点的小路上经过时,便尾随至洛香镇大团村归拉冲,强行将陆某某拉到小路外坎的小溪边实施强奸,其间,因陆某某强烈反抗强奸未能得逞。后杨彦平因害怕陆某某报警,即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,于是从现场捡起石头朝陆某某头部多次击打致其当场死亡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彦平无视国家法律,以暴力手段强奸幼女,在强奸未遂后,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持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陆某某的头部,致陆某某当场死亡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构成强奸罪(未遂)、故意杀人罪,应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杨彦平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准确,应予以确认。杨彦平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、后果极其严重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故不采纳辨护人提出的要求对杨彦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理由。最终,法院依法以强奸罪、故意杀人罪对杨彦平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一审宣判后,杨彦平不服,提出上诉。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,裁定核准罪犯杨彦平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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